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民初2800号
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龙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
住所地:忻州市播明镇符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案涉工程款项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2元,减半收取5106元,由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辛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