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4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区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
法定代表人:唐小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晶,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钟家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某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远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7元,减半收取1853.5元,由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圣磊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