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602民初1239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园林路32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果栋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中路7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与被告南通果栋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果栋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移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果栋公司支付原告考核款89261.45元;2.判令被告***对被告果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果栋公司支付原告考核款39261.45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果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授权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开设中国移动营业厅代办甲方授权的业务,甲方按照乙方代办业务的数量、质量等向乙方支付代办业务酬金。2021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果栋公司共同承租位于南通市海门区的房屋并签署营业厅房屋三方租赁合同,该房屋用于被告果栋公司开设移动通信业务及通信产品的代理店,约定租期3年,租金每年2460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2022年9月2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果栋公司(乙方)签订《海门解放路果栋指定专营店专项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年度和季度等积分考核以及新增积分考核的规则,若积分未达标,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考核金额,甲方有权在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经营保证金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社会渠道费用、阶段性专项活动激励等费用中进行考核扣减。考核期间,被告果栋公司未完成积分目标。年度积分考核期间(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积分目标为114900分,被告果栋公司已完成87996.57分,未达标积分26903.43分,应支付年度积分考核金额28786.67元;季度积分考核期间,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的积分目标为19150分,已完成积分18617分,未达标积分533分;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积分目标为28725分,已完成积分24064.3分,未达标积分4660.7分;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积分目标为28725分,已完成积分18949分,未达标积分9776分;2023年7月积分目标为9575分,已完成积分3375分,未达标积分6200分。被告果栋公司未达标季度考核积分合计21169.7分,应支付季度积分考核金额22651.58元。核心业务季度目标中的宽带季度积分考核期间,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积分目标为534分,已完成积分400分,目标完成率为74%,应考核金额为267.28元;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积分目标为800分,已完成积分380分,目标完成率为47%,应考核金额为815.14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的积分目标为800分,已完成积分320分,目标完成率为40%,应考核金额为922.8元;2023年4月2023年6月的积分目标为800分,已完成积分160分,目标完成率为20%,应考核金额为1230.4元。被告果栋公司应支付宽带季度积分考核金额合计3235.62元。核心业务季度目标中的品牌服务季度积分考核期间,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的积分目标为350分,已完成积分236分,目标完成率为67%,应考核金额为507.54元;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的积分目标为350分,已完成积分0分,目标完成率为0,应考核金额为1538元;2023年7月的积分目标为116分,已完成积分0分,目标完成率为0,应考核金额为523元。被告果栋公司应支付品牌服务季度积分考核金额合计2568.54元。核心业务季度目标中的增收业务季度积分考核期间,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的积分目标为2050分,已完成积分1986分,目标完成率为96%,应考核金额为82.24元;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积分目标为3075分,已完成积分338.3分,目标完成率为11%,应考核金额为2736.75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的积分目标为3075分,已完成积分232分,目标完成率为7%,应考核金额为2859.75元;2023年7月的积分目标为1025分,已完成积分24分,目标完成率为2%,应考核金额为1024.1元。被告果栋公司应支付宽带季度积分考核金额合计6702.84元。新增积分考核期间,积分目标为28730分,被告果栋公司已完成5070分,未达标积分23660分,应支付年度积分考核金额25316.2元。被告应当按约支付以上考核金额合计89261.45元。扣除原告应退还给被告的履行保证金50000元,被告果栋公司应支付原告考核款39261.45元。被告***持有被告果栋公司100%股权,在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果栋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对果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果栋公司未应诉答辩。
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移动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告与被告果栋公司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原被告共同与***签订的营业厅房屋授权经营合同三方租赁合同、原告与被告果栋公司签订的专项合作协议、业务发展情况告知、告知函及附件业务积分明细统计表、被告果栋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被告果栋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供的2023年11月22日告知函及附件由其单方制作,无被告相关人员的签字,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以适当方式送达或告知了被告。本院认定该公告函及附件不具有证明效力,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21年7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果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授权经营合同》,载明,果栋公司经营地址为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中路798号,经乙方自愿申请,甲方审核,乙方具备建设和经营中国移动带店加盟的基本条件。甲方授权乙方开设运营,按照甲方相关规范从事授权业务的营业场所,该场所营业执照由乙方申请,授权经营资格由甲方审查授权取得,为一种营业网点类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元。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的范围包括:(一)甲方授权认可其办理的各项业务:1.中国移动各品牌客户入网业务;2.其他综合业务、家庭宽带业务、增值业务、充值缴费业务、代售移动电话充值卡、客户服务业务等。(二)双方约定的手机终端产品的零售业务。(三)双方约定的手机终端产品的售后服务及维修业务。(四)双方约定类型的其他产品销售和服务。合同期3年,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本协议,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甲方及其上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和要求甲方制定并修改,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合同约定了甲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按每月5000元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甲方为支持乙方经营,在乙方不出现违约情况下暂不收取,一旦乙方出现违约或单方原告提前终止合作,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经营期间未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关于代办业务酬金,合同约定,甲方按照乙方代办业务的数量、质量和营业厅的服务质量等,向乙方有条件支付代办业务酬金,包括新入网、话费充值、套餐办理等,代办业务数量、质量由甲方进行统计、稽核。合同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通分公司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协议、廉洁协议、保密协议、合规经营承诺书等附件。2021年8月23日,原告移动公司与被告果栋公司共同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了营业厅房屋三方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同意将位于海门区(建设面积103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共同使用,从事“中国移动通信”的移动通信业务及通信产品的经营,年租金246000元,由原告与被告果栋公司各承担50%。
合同签订后,被告果栋公司根据原告的授权,开展移动业务。2022年9月28日,原告移动公司与被告果栋公司签订了《海门解放路果栋指定专营店专项使用协议》,载明,双方已就授权经营事宜签订了授权经营合同,为进一步强化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本合同。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10月31日到期。协议第三章渠道合作方案载明:(一)重点业务内容和积分规则由甲方制定,相关业务若出现违规办理、疑似养卡等情况,相应积分不计入完成量,并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二)如甲方及其上级单位调整当期重点业务内容,甲方有权修改重点业务内容和积分规则。甲方通过业务培训、业务督导和告知书等方式告知乙方规则调整,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的调整。(三)业务统计网点。营业厅名称:海门解放路果栋指定专营店。(四)年度积分。1.积分核算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共计1年。2.积分核期目标:114900分,所有业务发展,均剔除其中不满足业务发展及健康度要求的部分,以甲方最终核定数据为准。3.合作规则:甲方在积分核算时间段到期后对乙方的积分完成情况进行核算。(1)若积分考核时间内完成积分≧114900分,则不进行考核,也不进行奖励。(2)若积分核算时间内完成积分﹤114900分,考核金额=1.07*(积分核算期目标-积分目标完成)。(五)季度积分。2022年8月至9月,目标积分19150分;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4月至6月目标积分均为28725分;2023年7月目标积分9575分。如当期未成标,考核金额均=1.07*(积分季度目标-当期积分完成)。(六)核心业务季度目标。1.普通新增季度积分:2022年8月至9月,目标1000分,如当期未完成,考核金额=1028元*(1-当期目标完成率);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4月至6月,目标均为1500分,如当期未完成,考核金额均=1538*(1-当期目标完成率);2023年7月,目标500分。当期未达标,考核金额=523*(1-当期目标完成率)。2.宽带季度积分:2022年8月至9月,目标534分,如当期未完成,考核金额=1028元*(1-当期目标完成率);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4月至6月,目标均为800分。如当期未完成,考核金额均=1538*(1-当期目标完成率);2023年7月,目标266分,当期未达标,考核金额=523*(1-当期目标完成率)。3.品牌服务季度积分:2022年8月至9月,积分目标234分。如当期未完成,考核金额=1028元*(1-当期目标完成率);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4月至6月,积分目标均为350分。如当期未完成,考核金额均=1538*(1-当期目标完成率);2023年7月,积分目标116分。如当期未达标,考核金额=523*(1-当期目标完成率)。4.对于未能达成核心业务季度目标:但较上个季度完成提升20%的,该项业务可免考核。(七)增收业务季度积分。2022年8月至9月,目标2050分,如当期未完成,考核金额=2056元*(1-当期目标完成率);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4月至6月,目标均为3075分。如当期未完成,考核金额均=3075*(1-当期目标完成率);2023年7月,目标1025分,当期未达标,考核金额=1045(1-当期目标完成率)。(八)新增积分。目标28730分。甲方在积分核算时间段到期后对乙方的积分完成情况进行核。若积分核算时间内完成积分≧28730分,则不进行考核,也不进行奖励。若积分考核期内完成积分﹤28730分,考核金额=1.07*(积分核算期目标-积分目标完成),直至扣满为止。以上各项累计考核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23000元。甲方有权在乙方及其连锁门店向甲方缴纳的经营保证金、甲方应向乙方及其连锁店支付的社会渠道费用、阶段性专项活动激励费用中进行考核扣减。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对被告果栋公司完成的业务通过其系统平台生成数据,进行测定、核减形成考核积分,每季度将考核结果告知被告,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其中2022年12月(第二季度)期间发给被告的“业务发展情况告知书”载明,季度积分项目,第一季度已完成18569分,第二季度至当前已完成17013分,还需达成11712分;季度新增积分项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已达成;季度宽带积分项目,第一季度完成440分,第二季度至目前为止还需完成500分;季度品牌服务积分项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已达成;季度增值积分,第一季度完成1898分,未达成,第二季度当前完成313分,还需完成2762分。该告知函由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2023年6月14日,原告发给被告果栋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告知书”载明,1.年度积分:至2023年7月,完成87996.5分,落后序时;2.季度积分:第一季度完成18569分,第二季度完成25489.3分,第三季度完成18961分,第四季度完成42978分,第五季度完成3375分;3.季度新增积分目标,截至6月完成5070分。
另查明,被告果栋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为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移动公司与被告果栋公司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指定专营店专项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授权经营合同期间,确定了以积分制考核为内容的合作方案,该方案规定积分规则由原告制定,考核结果以原告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但考核过程因以客观业务数据为基础,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被告,以体现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考核结果的公正性。现原告主张的考核数据中,有部分由其单方制作,数据来源缺乏透明度,本院采纳原告2022年12月以及2023年6月发给被告的考核结果。结合被告的业务完成量,其考核金额如下:1.年度积分。目标任务114900分,被告果栋公司完成87996.57分,未完成26903.43分,按考核价每分1.07计算,考核金额28786.67元。2.季度积分。除第四季度(2023年4月至6月)完成外,其余4个季度均没有完成,分别为18569分、25489.3分、18961分、3375分,与目标任务相比,分别未完成581分、3235.7分、9764分、6200分,合计未完成19780.7分,按约定的每分1.07元计算,考核金额计21165.35元。3.年度新增积分。至2023年7月,被告完成5070分,与目标任务相比,未完成23660分,按考核价每分1.07元计算,考核金额25316.2元。关于核心业务季度积分中的普通新增季度积分、品牌服务季度积分、宽带季度积分,以及增收业务季度积分,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考核数据,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此,本院采纳原告于2022年12日发给果栋公司工作人员***的第二季度的考核数据,即普通新增季度积分中第一季度积分已完成,季度宽带积分中,第一季度完成440分,未完成94分,未完成率17.6%(94/534),按每个百分点1028元计算,考核金额181元。增收业务季度积分中,第一季度完成1898元,未完成152分,未完成率7.41%,按合同约定的每百分点2056元计算,考核金额计152.44元。以上合计考核金额75601.66元,扣除原告应退还给被告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25601.66元。被告***系被告果栋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被告果栋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果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果栋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25601.66元。
二、被告***对被告南通果栋通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342元,被告南通果栋通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