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623民初8053号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万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607.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84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2日,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原告作为承包人(乙方)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南通分公司承包的工程内容为如东三盛某府项目1#至24#楼、公建配套、地库及附属工程的网络通信施工,项目占地面积为77481.90㎡,总建筑面积189292.81㎡(地上面积131718㎡);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工期为105个日历天;合同含税总金额为528038.21元;付款方式为经如东县通信规划建设办公室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以及信号开通并移交甲方之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正式受理起3个月内完成初审结果并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在1.5个月内完成核对及最终审核,审核结果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付给乙方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最终结算造价97%-前期累计已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满后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付款,保修金不计利息。送审的工程进度款,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超出付款约定14个工作日以上,甲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进度款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2021年5月30日,被告出具《验收报告》,确认项目验收通过,合同总价为528038.21元。被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1月29日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2月27日支付222430.57元,合计支付422430.57元。项目质保期于2023年5月30日届满,被告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虽经原告催索,被告尚欠105607.64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地产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2日,某地产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某公司南通分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网络通信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如东三盛某府项目1#至24#楼、公建配套、地库及附属工程的网络通信施工;占地面积77481.90㎡;总建筑面积189292.81㎡。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包干。3.合同价款:含税造价528038.21元。4.付款方式:……经如东县通信规划建设办公室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以及信号开通并移交某地产公司之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乙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逾期提交,影响结算审核时间及相应责任由乙方负责;结算资料正式受理起3个月内完成初审结果并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在1.5个月内完成核对及最终审核,审核结果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付给乙方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最终结算造价97%-前期累计已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满后如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每次付款时,乙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5.违约责任:乙方送审的工程进度款,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双方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款。超过付款约定14个工作日以上,甲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进度款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南通分公司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2021年5月30日,某地产公司就该工程出具《验收报告》,载明:项目金额:合同总价为528038.21元;验收情况: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本项目建设工作,本次验收通过。某地产公司在建设单位处盖章。某地产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422430.57元。 另查明,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起诉前已累计开具发票422430.57元,其在庭审中陈述,之前未开具足额发票的原因是由于某地产公司资信状况恶化,不能及时付款。2025年1月9日,某公司南通分公司开具发票105607.6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通信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需付给原告工程最终结算造价97%,保修期(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满后如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付清剩余3%的保修金,现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5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限已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结算款即528038.21元,被告已支付422430.57元,尚需支付105607.64元(528038.21-422430.57)。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需待原告开具足额发票后被告再行支付工程款,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于2025年1月9日开具发票,本院酌定利息以未付款105607.6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105607.64元及逾期利息(以105607.64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自202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如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进入执行阶段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