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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681民初2779号 原告:薛某,女,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薛某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张某、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计70475.18元;2、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6日16时07分许,在江苏省启东市某镇路路段,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陆某与垂荡的光缆线(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发生碰撞,致原告和陆某受伤,车辆、头盔受损。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陆某无责任。上述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入某医院进行治疗。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应自行承担不少于70%的损失,案涉事故已由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被告线路的坠落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性义务和谨慎驾驶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应承担不少于70%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及车损费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关损失不应当得到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2年09月16日07时30分左右,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陆某沿启东市某镇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垂荡的光缆线(某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碰撞,致车辆倒地,薛某、陆某受伤,车辆、头盔受损。2022年9月19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由薛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公司负次要责任,陆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薛某被送至医院等进行救治。庭前,原告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三期进行鉴定。2022年12月28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薛某因工作中意外致右侧锁骨远端、右侧1-6肋骨骨折,经保守治疗后,其右侧1-6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余不构成伤残。其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为宜;其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为宜;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为宜。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2100元。 本院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院定案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结果合理。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成人身损失的,当事人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金额,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原告主张16737.14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担架费虽未提供正式发票,但结合原告伤情,该收据开具时间与原告受伤时间相符,原告主张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2.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本院确认为560元;营养费3600元,结合鉴定报告,本院予以支持;3.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原告主张120356元(60178元×20年×1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原告已超退休年龄,结合本地区农村居民实际情况及鉴定报告误工天数,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5.护理费,结合鉴定报告及江苏省上年度服务行业工资标准,本院确认为8088元(134.8元/天×60天);6.交通费,结合住院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7.车辆损失,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坏是事实,本院酌情支持3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已按责);鉴定费2100元,纳入诉讼费予以处理。综上,原告主张的1-7项合计155141.14元。综上,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当赔付48042.34元(155141.14×30%+1500)。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薛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8042.34元。 二、驳回原告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某负担103元,由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鉴定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