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杨某某、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681民初4099号 原告:杨某某,女,195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3207.25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5日12时00分左右,原告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启东市南阳镇清东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台风刮起垂荡的光缆线(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导致车辆与光缆线牵绊,致车辆倒地,原告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某被送往启东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侧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小头骨折。本起事故经认定,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主要责任。原告杨某某的伤经启东市某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对损害发生负次要责任,应当自行承担不少于40%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2年09月05日12时00分左右,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启东市南阳镇清东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台风刮起垂荡的光缆线(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导致车辆与光缆线牵绊,致车辆倒地,杨某某受伤。2022年9月8日,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由某公司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被送至启东市某某医院等进行救治。庭前,原告委托启东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三期进行鉴定。2023年3月20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杨某某因意外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现遗留有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其误工期限评定为180日为宜;其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为宜;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为宜。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2100元。 本院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院定案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结果合理。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成人身损失的,当事人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金额,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原告主张39920.25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本院确认为920元;营养费3600元,结合鉴定报告,本院予以支持;3.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原告主张90267元(60178元×15年×1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原告已超退休年龄,其提供了案外人证明,但实际收入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结合本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劳动情况及鉴定报告误工天数,本院酌情支持15000元;5.护理费,结合原告实际支出及江苏省上年度服务行业工资标准,本院确认为12711.6元(134.8元/天×67天+3680);6.交通费,结合住院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3500元(已按责);鉴定费2100元,纳入诉讼费予以处理。综上,原告主张的1-6项合计162918.85元。综上,被告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赔付117543.20元(162918.85×70%+3500)。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7543.2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89元,由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494元;鉴定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