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吴XX、中国XX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02民初7747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中国XX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万X。 原告***与被告中国XX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