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44E,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891969893,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111125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333375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68元,由江苏天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3月7日,多次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83.49元并转为本案执行费。
2、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未能妥投。邮寄回执显示“查无此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执行人员到该地址查找,亦未找到被执行人。
3、执行过程中,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诉讼中的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83号保利西岸B座501邮寄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接受谈话。
5、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3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除已扣划的少量银行存款外,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