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与宁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天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建元房地产公司、天筑公司对涉案保险标的不应负有赔偿责任。因涉案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天筑公司项目部开具罚款单,载明:"经项目部决定,特对案外人***罚款一万元整并后果自负,与工地无关"的内容,且***对该内容予以认可。证明对于该事故天筑公司并无过错,过错在***。故***无权要求天筑公司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进而人保财险丽景支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人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