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7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宁夏天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109线西侧建源物流中心2号楼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天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7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