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南路21号附56号。
法定代表人:刁秀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江县中华街。
法定代表人:樊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江县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6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告德江县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原告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款及辅助工程费1011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款项1011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000元。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6执2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文 渔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安明爱
书 记 员 张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