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民初344号
原告: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路21号附56号。
法定代表人:刁秀娟,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柳,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9层1号。
负责人:闫志庆,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的原告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私下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2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仁阔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