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6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刁秀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城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生效的(2019)黔0626民初2219号判决书确认的:一、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6014元,限判决生效后2日一次性付清,利息从2019年7月11日起按照工商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至本院规定的自动履行其届之日止;二、驳回申请人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此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德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6014元及利息22836元,由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前支付200000元、7月3日前支付100000元、8月3日前支付68850元;二、案件受理3245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国际于2020年8日3日前支付;三、申请人贵州仁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26执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明臣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蛟
书记员覃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