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4民初1980号
原告:唐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巴克什营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唐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唐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2.00元,减半收取计5461.00元,由原告唐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