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538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平,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4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