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2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金典石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石材区9栋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上诉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金典石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2.33元(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66.17元,由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66.16元由二审法院退还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