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齐市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04号华美山庄9栋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秦丽霞,***齐市奕***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八家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平,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5002.26元(其中本金162662.26元,执行费234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德龙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盛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