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市昌利石材经销部与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302民初701号 原告:喀什市昌利石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远方国际物流产业园区物流港项目一期C3区5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兰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兰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四十九团海安镇医院对面B区67-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喀什市昌利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喀什市昌利石材经销部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市昌利石材经销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喀什市昌利石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市昌利石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喀什市昌利石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