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盛达建筑分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4财保801号 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盛达建筑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div> 负责人:***。 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盛达建筑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盛达建筑分公司价值529565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盛达建筑分公司价值52956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O二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