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991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华泰街**。 负责人:***,男,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v> 负责人:***,女,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分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