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系上诉人***妻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环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东大街4-3-24-3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刚,昌吉市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杨鹏罡,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环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杨鹏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李静蓉
审 判 员 李 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新
书 记 员 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