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环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昶隆伟业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昌中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环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昶隆伟业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孝春,公司董事长。
新疆环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昶隆伟业生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环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丽
审 判 长  刘承晖
代理审判员  彭国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凤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