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天祥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海天祥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221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卡喀纳斯湖北路****。

委托代理人:杨家祥,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县。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县v>

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元,男,1990年3月19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县公务员******楼****。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四辆车:宇通大巴牌号×××号;东风风行牌号×××号;东风单桥牌号×××;五菱宏光牌号×××号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四辆车:宇通大巴牌号×××号;东风风行牌号×××号;东风单桥牌号×××号;五菱宏光牌×××号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力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