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221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卡喀纳斯湖北路****。
委托代理人:杨家祥,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县。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县v>
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元,男,1990年3月19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县公务员******楼****。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四辆车:宇通大巴牌号×××号;东风风行牌号×××号;东风单桥牌号×××;五菱宏光牌号×××号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四辆车:宇通大巴牌号×××号;东风风行牌号×××号;东风单桥牌号×××号;五菱宏光牌×××号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力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