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浙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3887号 原告:衢州市浙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1幢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JGP9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磐安建材家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7029442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龙游县。 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浙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浙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