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鼎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克苏鼎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2901民初183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第三人:丙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焦某,系该局书记。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第三人丙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9日立案,于2026年3月24日某甲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丁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丙公司的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0,950.03元,减半收取5475.0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