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2901民初183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第三人:丙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焦某,系该局书记。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第三人丙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9日立案,于2026年3月24日某甲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某丁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丙公司的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甲公司撤回对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0,950.03元,减半收取5475.02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