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01民初1554号
原告:阿克苏中建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北大街香格里拉小区4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阿克苏鼎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公务员小区二期22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中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鼎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中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中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中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