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2民初1116号
原告:新疆景和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鼎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景和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鼎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景和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景和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