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2617号
原告:***,1964年5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1970年7月4日出生,阿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阿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阿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