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202民初70号
原告:新疆远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乌苏市北方新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东工业园区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疆远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乌苏市北方新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乌苏市北方新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远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乌苏市北方新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投递费84元,合计704元,由原告新疆远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70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