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市北方新科有限公司

新疆乌苏市北方新科有限公司与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1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苏市北方新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范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新疆乌苏市北方新科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内勤,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黄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乌苏市北方新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5406.59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015406.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
3.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吾斯曼
审  判  员   吐尔逊
二 O 二 O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