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雅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沙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