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范某;浙江某有限公司;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s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23民初5658号 原告:范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范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