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财保51号
申请人:杭州林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双桥社区山西桥58号1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13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林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857000元范围内查封或者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同时提供如下线索: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1202029109900001152)。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林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857000元范围内冻结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1202029109900001152)。
保全申请费4805元,由申请人杭州林瑞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