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黄岩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财富大道99号财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4民初7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