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4民初2145号
原告: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财富大道99号财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0元,依法减半收取3160元,由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