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双益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4民初2578号 原告:台州双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小稠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财富大道99号财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双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双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双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元,依法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台州双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余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