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湖南裕康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2民初61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北湖区阳光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湖南裕康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裕康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