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3民初5263号
原告:云粒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西楼13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云粒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新0103民初48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