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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粒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冯仙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3民初5263号 原告:云粒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西楼13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云粒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新0103民初48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