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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宇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黑0109行审8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哈尔滨市**岗区**曼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被执行人宇盛建设有限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区江安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0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