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1民初3267号
原告:衡水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强鹏辉分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强鹏辉分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衡水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强鹏辉分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强鹏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强鹏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5元,由衡水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强鹏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