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金地公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8391222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周宇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651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1元,减半收取119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