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财保12号
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文辉,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户名**,账号62×××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吉安阳明支行)存款3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户名**,账号62×××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吉安阳明支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