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1民初773号
原告:何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暨被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被告杨某之妻),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