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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1民初772号 原告:张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暨被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被告杨某之妻),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