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427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肇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保红,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市话分局。
法定代表人:舒泓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云 砚
人民陪审员 郑 晓 军
人民陪审员 苏 造 如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麦尔哈巴·塔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