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源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23财保228号 申请人:山东源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源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源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1644.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该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1644.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源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