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8385号
原告:晋中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气化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原告晋中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气化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晋中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晋中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