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762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J0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