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22604号
原告:杭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