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917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宝利通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1区10栋0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宝利通化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89146.75元,后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028.67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003.6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